(一审判决书)
2021年5月6日,扫一扫专利和码链名誉维权再获胜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恶意诋毁我国原创自主知识产权扫一扫专利和码链,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的申诉案。做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由此彰显了当下我国司法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
2020年9月28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因恶意诋毁扫一扫专利和码链,否认二维码扫一扫专利是徐蔚发明一案审结,确认被告李某的言行侵犯了原告徐蔚作为扫一扫专利和码链应用技术发明人的名誉权等合法权利。判决被告李某在新浪博客专栏、百度贴吧、微信公众号的显著位置及《法制日报》上刊登道歉声明,以公告的形式对原告进行书面赔礼道歉,为原告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被告人李某不服判决,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据终审判决书记载,上诉人李某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的主要理由为,他在互联网上通过新浪博客、百度贴吧、微信公众号等发表文章的核心观点是,不存在二维码扫一扫专利,徐蔚不是二维码扫一扫专利发明人,徐蔚提交的专利证书并不能证明徐蔚的专利就是二维码扫一扫专利,只是一种观点。言下之意,并非恶意诽谤和诋毁。
而法院通过审理、查明、且认定的事实如下。
李某自2020年初起,分别在网上发布《二维码扫一扫专利不是徐蔚发明的,不存在二维码扫一扫专利》文章,否认二维码扫一扫专利是徐蔚发明的专利。称扫一扫不是徐蔚发明的。
一审法院认为,即:“徐蔚是发码行实业(上海)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董事长,也是“一种通过嵌入感动芯引擎的移动终端实现即时交易的信息处理系统”等三组专利的发明人,该三组专利共同组成了二维码扫一扫、扫码识别、扫码接入、扫码支付等码链的应用技术”。李某文章中的内容侵犯了徐蔚作为扫一扫专利及码链应用技术发明人的名誉权等合法权利,理应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为此判决:一、李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新浪博客、百度贴吧、微信公众号的显著位置及《法制日报》上刊登道歉声明以公告的形式向发明人徐蔚先生进行公开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道歉声明内容由一审法院审定;二、李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徐蔚公证费、律师费。
(二审判决书)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有证据佐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并认为,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名誉权是民事主体对其名誉所享有的获得社会公正评价并不受他人侵害的权利。名誉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名誉权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行为人的行为违法,受害人有名誉受损的事实,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及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博客、百度贴吧、微信公众号等“自媒体”是一个即时表达对人对事所感所想,分享自我的感性平台,其产生的影响具有受众不特定性、广泛性等特征。网络信息的发布者不应偏离基本事实和客观评价的范畴。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更认为,根据既已查明的事实,徐蔚是涉案三组专利的发明人,该三组专利共同组成了二维码扫一扫、扫码识别、扫码接入、扫码支付等码链的应用技术。李某发布的涉案文章恶意诋毁徐蔚的扫一扫专利和码链,否认二维码扫一扫专利是徐蔚发明的专利及扫一扫专利系“诈骗”等言论,缺乏基本的事实依据,亦超越了客观、公正评论的界限,构成对徐蔚的名誉权侵害。一审依据查明事实,在充分考量侵权行为造成的侵权损害范围及其后果的基础上,依法判令李某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认同。李某提出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予以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结合这次扫一扫专利和码链维权再获胜诉的案例,回顾上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规划(2021-2025年)》通知,及通知要求的,要“不断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不断优化知识产权法治环境,为建设知识产权强国、世界科技强国和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坚实司法服务和保障”。强调的要“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加强科技创新成果保护。“全面贯彻实施专利法,充分发挥专利等技术类案件集中审理优势,强化司法裁判在科技创新成果保护中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职能,切实增强服务创新驱动发展的能力和实效”这些有关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重拳举措的不断实施,随着国家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提高到国家战略层面的司法保护生态的建设,我们深信,在我国加强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路上,任何蓄意破坏知识产权保护生态,不择以各种手段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都将逃不过司法保护的铁拳。
为此,我们有理由为上海浦东法院及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这次依法审判鼓掌,为扫一扫专利和码链应用技术在维权路上的再次胜诉喝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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